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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8 條
航空器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手冊及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上備有經民航局核准之該航空器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手冊。
二、遵守前款手冊之程序、指引及限制。
三、第一款手冊所列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所需之儀表及裝備,依維護計畫執行檢查及維護。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其主要作業基地應備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手冊,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