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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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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9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客艙組員手冊並據以實施。
前項手冊應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並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航空器使用人指派客艙組員檢查客艙內一般與緊急裝備時,應將客艙組員執行裝備檢查之責任、程序及說明,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客艙組員手冊內訂定航空器於飛航中發生緊急、意外、火災或系統操作故障損壞報告之程序,並應訓練客艙組員熟悉作業,適時向機長報告,俾供機長評估以採取適當行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