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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5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每十二個月對其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
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執行。
飛航組員於航路考驗屆期前一個月或屆期後一個月內進行考驗,均視為於屆期當月考驗,以便於計算下次屆期月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