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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機長職責如下:
一、在飛航中負航空器操作、機上全體人員及貨物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
二、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行。
三、於飛航終了時,應負責將已知及可疑之航空器故障報告航空器使用人並對填寫之飛航紀錄負責。
四、當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應儘速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