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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其收支預算應以代收代付或納入預
算之方式辦理。
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
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如
經查核領受回饋金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運用者
,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之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