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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於國境內發生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在
附近空域飛航之航空器機長及得知消息之飛航管制機構均應儘速通報飛安
會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並應填報「航空器飛航事故
初報表」 (如附表二) 。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於國境外發生失事或
重大意外事件者,亦同。
飛安會於認定事故係屬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後,應儘速通報行政院
、交通部及民航局。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25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