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3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航空站內,民航局除應依相關規定先行
處理外,並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確認飛航組員已於航空器關車後立即將座艙語音通話記錄器斷電。
二、告知飛安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航空站外,當地有關機關除依相關規定
辦理外,並應告知飛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後,航空器之所有人、使用人及民航局應
儘速派員趕赴現場,從事或協調配合地方有關機關從事前項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