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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防部接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送美軍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
內飛航之外交申請後,應迅將審核情形覆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轉知原申
請機構,其核准者,並令知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彙登於中外航
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 及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其
有時限性者,先以電話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