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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前條之申請,以民航局所屬之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令部核准之軍民共同機場
為起降站者,民航局得逕行核准之。但不按正常航路之飛航或須借用軍事
機場起降者,民航局應先行洽商空軍總司令部同意後再行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