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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負責人應瞭解操作人健康狀況,並使操作人對所操作
之載具性能、飛航規則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瞭解後,始得飛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