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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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檢查航空器之機關或團體,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一)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圖表附件: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附件一.PDF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附件一.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