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20: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機場飛機修護棚廠及其附屬設備出租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棚廠租用申請人,須為依法辦妥登記之法人,且須為修護飛機目的而使用
。一經訂約,非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不得變更用途或轉供第三者使用。但
代理其他公司或個人維護飛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