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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飛機徵用期間之計算,以奉命飛往報到之起飛時起,算至解徵飛返駐場站
時為止。但飛機如在駐場站應徵或解徵或經毀損不能飛返者,則以應徵單
位收到飛機受領證明書或解徵證明書時,為期間之起止計算。隨飛機應徵
之空勤人員,其徵用期間除中途解徵者計算至其解徵時為止外,準用前項
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