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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貨主:指進口貨物之受貨人或出口貨物之托運人。
二、運送人:指承運貨物之民用航空運輸業。
三、進口逾期貨物:指逾期不報關,或逾期不繳稅之進口倉儲貨物。
四、進口滿責貨物:指經海關核准放行之日起,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
月而未提領出倉之進口貨物。
五、出口滿責貨物:指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月而未出倉裝運出口之貨
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