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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貨物進倉、出倉或交驗,遇有包裝破損或貨物短少、溢量、超重等異常情
況時,航空貨運站應作異常報告由左列人員會同簽證之:
一、貨物進倉或出倉時,由海關及貨主或運送人簽證。
二、貨物交驗時,由海關及貨主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