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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活生動植物之裝箱,應採用國際空運規定之標準,其為活生動物者,並須
由貨主或運送人檢具活生動物進倉存放承諾書始得進倉存放。
前項貨物存倉期間,非因航空貨運站之過失而發生脫逃、疾病、死亡、枯
萎或損壞等情事,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