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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停留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負安全責任。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民營飛行場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前項情形如有發生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