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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器失事時,其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應立即以最迅速方法將其失
事情況,通知民用航空局,並儘速填報航空器失事初報表 (如附表一) 。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八) 第 19184、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