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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航空器失事後,民用航空局對該航空器之飛航組員及與失事有關之航空人
員得暫停其執業。俟失事審查會議確定失事原因後,無責任之航空人員,
應准予繼續執業。
前項暫停執業之人員,如因失事調查耗時過久,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得
繼續執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