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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完成後,民用航空局應即召開失事審查會議,由民
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審查會議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調查組人員。
二、民用航空局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失事地航空站之主管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