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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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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航空器失事後,當地航空站及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儘速
趕赴現場,執行左列工作:
一、救護及消防。
二、協調地方有關機關對失事現場,作適當之警衛。
三、與民用航空局及有關機構保持連絡。
四、對航空器失事調查人員,予以必要之支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