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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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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