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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勝任,致有發生可歸責於船長海事事件之虞。
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
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
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保持通訊暢通。
五、以不實陳述規避強制引水。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