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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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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船舶國籍證書。
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
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 課程結業證書)。
五、工作船加附港區工程作業許可證明。
六、加入船東互保協會(P&I) 之入會證明或其他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