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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
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
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集散站驗貨區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