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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
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並於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
國際港口前,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
認確實遵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