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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不得跨區申請,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前項不適用強制引水情形所載運之船舶長度,不得超出浮船塢之船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