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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海難救護業依前條第四款之規定,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之指
示所採取之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之措施時,其所耗之勞務及材料,須經
商港管理機關證明,方得作為計費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