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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海難救助單位答覆遇險船舶,表示「你已被發現,將儘速前來救助」時,
應使用左列信號:
一、日間橙色煙號或結合光與聲之信號,以三個單一之信號約每隔一分鐘
施放之。
二、夜間白色星光火箭,以三個單一之信號約每隔一分鐘施放之。
前項信號重複施放時,表示相同之意義,在必要時,日、夜間信號得互為
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