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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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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