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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機關對於商港區域因大量油之排洩致該海域之廣大範圍在海洋環境保全上
受重大障礙對人身及財產有遭受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採取緊急措施,並得於必要時毀壞裝載排洩油之船舶或處分現
場附近海域之財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