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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在商港區域、離岸終端站地區或任一船舶之周圍或其航路上發現水面上下
有油或有害物質之跡象時,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理機關或海難救護機構
應儘速展開調查。
前項調查應包括風速、風向、海面情形、航跡、航速、附近區域顯明易見
之痕跡及其來源與有關之排洩紀錄,以確定有無違反本規則之排洩情事,
並迅即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