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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船舶大量排洩油或有害物質時,該船船長或設施管理人及其所有人應速即
採取措施,防止排洩之油或有害物質之擴散及繼續排出,並清除已排洩之
油或有害物質。
前項情事如在商港區域內,其油或有害物質之託運人或受貨人應協同採取
必要之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