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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船舶大量排洩油時,該船舶或離岸終端站之所有人或貨物託運人、受貨人
應視實際情形備具攔油帶、油處理劑及其他適當之物質器材,以採取防除
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