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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及總噸在四百噸以上之非油輪,應具備油
料紀錄簿,裝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之船舶,應具備船貨紀錄簿。
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得為船航舶海日誌簿之一部分,按作業情形以每一艙
為單位依附表格式用中文及英文填寫之。但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免用英文
。
前項紀錄簿記載之事項,遇有爭端或文字不符時,中華民國船舶以中文為
準,外國船舶以船籍國之文字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