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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油輪未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者,除另有適當之設備足以保證任何容
許排洩入海之流出物業經有效偵測確能符合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外,
應將油類留存船上,並將已污染流出物排入收受設備。其油及清洗水之總
量與送回貯水艙之油及水之總量,均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載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