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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船舶排洩油或含油混合物,除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水線上為之:
一、在商港區域內或離岸終端站,排洩隔離壓艙水及清潔壓艙水。
二、現成船不能在水線上排洩之隔離壓艙水,於排洩前業經檢查艙內之水
未經污染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