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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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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打撈業,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連同登記費新
臺幣一千元,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申請許可,發給許可證,並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代表人基本資料。
三、經理人名冊。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五、營業計畫及營業收支概算表。
六、打撈設備明細表。
七、船舶國籍證書及非自有船舶之租傭契約書。
八、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及僱用合約書 (含勞保資料)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