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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打撈業應於作業前七日及作業完成後次日,以書面通知當地商港管理機關
作業開始日期及完成日期。
打撈業作業時除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懸掛燈標外,並應於作業區依規定設
置明顯適當之警示燈標,以維護附近水域航行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