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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商港建設費之收入扣除代收經費後,應全部分配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
並由交通部按左列規定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作為國際商港建設費用。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按左列百分比分配:
(一) 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二) 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