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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 53 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
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
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
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
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
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
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