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0 06: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 5 條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
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
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