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8/12 19: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 33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