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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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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增訂之第 36-1、6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65-2、65-3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
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