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2: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包含留置證物及證人。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