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5: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