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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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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
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得參考前項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事故調查報告,對政府有關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