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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航港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
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