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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構)與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水路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二、發生二次災害。
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四、環境污染。
五、港區或航道無法運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