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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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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完成者,新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後完成者,新證書有效期間自特別檢查完成日起算,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經航政機關認定者,其新證書有效期間自檢查完成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特別檢查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之前完成者,新證書有限期間自特別檢查完成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